《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1-09 00:00 截止日期:2024-02-09 23:59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根据省政府安排,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29(周五)。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2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hjzcgzyx@163.com

联系人:车勇 社会救助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551-65606137


附件:附件1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pdf



安徽省民政厅

202419

征集结果:

为高质量完成《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工作,进一步凝聚各方智慧,安徽省民政厅于2024192024130日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4130日,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条。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不采纳理由

润物寥声

关于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文件——皖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如今业已持续执行近14年,是一份符合当时实际的好政策。

希望在制定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时,请考虑以下建议:1、文件题目和文中内容定性了老职工属于救济救助对象,希望参照苏浙沪将其纳入;2、医疗救济(个人自付部分,含门诊、住院、资助参保等)文件中貌似未述及,时至今日,时过境迁,机构改革合并拆分、资金筹措方式等均已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希望予以考虑;3、文件中的生活救济参照标准有些偏颇,希望结合安徽省实际予以妥思——适度择选生活救济参照标准,明确按月发放(当前安徽省部分市县按季或年)。

未采纳

“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按程序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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