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04-22 00:00 截止日期:2024-05-22 23:59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鼓励内地公民依法收养病残孤儿,促进病残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享受家庭温暖和父母关爱,同时,让收养人充分感知党和政府对病残孤儿的关心关爱,减轻收养人收养病残孤儿的后顾之忧,更好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自觉为被收养病残孤儿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422日至2024522日止。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民政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邮政编码:2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mzwbc2023@163.com

3.联系人:徐晔,0551-65606098

 

安徽省民政厅          

2024422      

附:

 

 

《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病残孤儿群体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他们更加渴望来自家庭的关爱。为鼓励内地公民依法收养病残孤儿,促进病残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享受家庭温暖和父母关爱,同时,让收养人充分感知党和政府对病残孤儿的关心关爱,减轻收养人收养病残孤儿的后顾之忧,更好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自觉为被收养病残孤儿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确立了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安、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3.《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儿童字〔202348对安徽省收养评估工作流程、评估内容、评估指标等作了细化规定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皖民规财函(202472号)要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三、主要内容

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安徽省内残疾孤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以及部分患病孤儿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患有白化病、生殖系统先天畸形、消化系统先天畸形等疾病之一,且短期内难以治愈的孤儿)儿童被收养前户口所在地或被收养后户口所在地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意见。《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国内家庭收养安徽省内病残孤儿支持措施。

(一)规范收养登记办理流程。一是稳妥开展机构内儿童送养前评估。认真筛选拟送养的病残孤儿,并通过“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发布信息。二是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按照《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收养评估。三是积极协助机构内儿童与拟收养家庭融合。四是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管理。

(二)明确病残孤儿被收养后相关保障。一是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病残孤儿童依法被收养后,收养家庭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是保障基本医疗。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三是加强康复救助。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联组织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四是强化教育保障。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由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延续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五是完善监护监督。对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收养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定期走访、建立台账档案,了解家庭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出改善监护意见和建议。

(三)压实责任强化政策落实。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二是优化关爱机制。将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关爱服务范围,加大对被收养人的心理关爱和收养家庭的养育支持。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病残孤儿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四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依法收养观念,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公民收养病残孤儿。


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征集结果:

为高质量完成《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起草工作,进一步凝聚各方智慧,安徽省民政厅于2024422—2024522日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4522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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