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对《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0日。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养老服务发展中心(邮政编码:2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03310480@qq.com。
3.联系电话:0551-65601185。
附件:1.关于《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关于《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2.《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docx
3.《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3: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docx
安徽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20日
安徽省民政厅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0日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5年1月20日,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2件。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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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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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60**** @qq.com |
建议对第三十五条“各级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复评,对下一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适当抽取一定数量抽查复评。”修改为“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对本级所评定的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进行复评”,删除后面“对下一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适当抽取一定数量抽查复评”,在内容中是否可以规定在有效期第三年的机构不在抽查复评范围内。 |
不采纳 |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六)加强评定监督,实行动态监管。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只要是有效期内的等级养老机构都应在抽查复评范围内。“对下一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适当抽取一定数量抽查复评。”可以强化对下一级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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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必备指标中“9、养老机构规模,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增加备注(含100张床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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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必备指标中“14、申请四级、五级养老机构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不能作为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一票否决项。 |
不采纳 |
此项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1.4.3.6 ★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 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及新建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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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必备指标中“39、每日至少组织 2 次适宜老年人活动,并做好记录。”作为一般扣分项。此项在基础指标4.7.3.5中条款里面是一般扣分项。 |
不采纳 |
此项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4.7.3.5 ★每日至少组织2次适宜老年人的活动,并做好记录。注:记录不全的,扣2分。”原文。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注:1. 标★的指标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第5部分 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中的条款。若该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其申请等级的条件,不予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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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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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无关。 |
不采纳 |
内容与《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