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08-05 00:00 截止日期:2024-09-05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安徽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85日至202495日止。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2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03310480@qq.com

3.联系人:陈越,0551-65601185

 

 

安徽省民政厅   

202485日   

 

附件关于《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征集结果:

安徽省民政厅于202485—95日通过省民政门户网站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495日,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3件。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群众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不采纳理由

54299***

*@qq.com

 

预收费管理办法 原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和押金(包括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务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预付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以下通称会员卡)收取的预定金、押金以及向已入住老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

预定金是指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社会人员,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或以预约(订)床位、预约(订)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会员费等资金。

押金是指养老机构向其服务对象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大于当月服务费1-2倍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

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

采纳

 

4089***
*@qq.com

《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服务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以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从而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养老机构应予以支持,但是其中个别条款,严重影响机构正常运营,以下几点建议希望相关部门慎重考虑:

一、办法第七条,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

建议:因各机构设施规格、收费水平不等,押金部分建议采纳民政部指导意见,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老人月床位费的12倍或者综合服务费的6倍。

二、办法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缴入存管专用账户,不得转入其他任何银行账户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建议: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存管专用账户;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押金不存入存管专用账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

三、办法第十二条 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按服务进度拨付至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拨付。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建议: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押金不存入存管专用账户;或者押金按照50%的比例缴入存款账户,机构预留50%押金,确保及时为老人办理退押金手续,或应急保障。

四、办法的执行还需考虑机构前期的运营情况,养老机构投入成本和人力成本大,运营发展本就举步维艰,有的机构运营五年甚至更久都未必能做到收支平衡,把收入缴入监管账户后,最起码的运营都很难保证,更有可能引起养老机构倒闭潮。

希望有关部门在有效提升养老机构资金监管的同时,以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为建设、运营资金不足的机构,在后期运营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尽量减少对机构正常运营的影响。可以限制资金使用范围,要求透明度、监管措施等等,我们相信也可以做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部分采纳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押金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

35064***

*@qq.com

内容与《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关

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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