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5-07-23 00:00 截止日期:2025-08-23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进一步规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723日至2025823日止。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邮政编码:2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mzwbc2023@163.com

3.联系人:陈浩,0551-6560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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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2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三)坚持部门联动。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民政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四)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服务和帮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第五条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第六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和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再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第八条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衔接,结合我省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参考全国平均保障水平和中部省份保障情况等,研究确定全省下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基础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但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按规定及时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各地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畅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

第十二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原因。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隐私,核实过程不得设置公示环节。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并于一周内将相关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研究确认。

第十五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同步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感染儿童或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泄露儿童基本信息。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主动发现,精准保障;应公开儿童福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定期督导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管理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养育情况。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并做好探访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数字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安徽省民政厅于2025723—2025823日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5824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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