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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24/202509-00024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9-09 发布日期: 2025-09-12
发文字号: 皖民社救字〔2025〕24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51-65606137

关于印发《安徽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5〕24 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202599日   

 

安徽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及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上下联动、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当地建立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权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比例);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核算范围、核算办法,可以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进行刚性支出扣减),或者可以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第五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原则上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其他支出认定工作。

前款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当地没关目录的,按照上级有关目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间存在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或者存在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等特殊情形的,申请主体和申请对象的具体确定方法可以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可以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要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好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或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等;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前款规定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证照或者电子证照。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可以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可以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或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以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类别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进行审核。对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应当作出《低收入人口不予批准告知书》。

前款规定的针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应刊载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载明本轮认定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存在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情形复杂的救助申请等事项,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明确的指导意见。

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给予指导意见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积极为基层担当,充分运用我省及当地“困有所扶”集成改革成果,及时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同时,应当在作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本次认定工作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电子化,及时上传至安徽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社会救助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十七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提前提出继续认定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针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提前提出的继续认定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作时限,在本轮有效期期满前作出予以认定决定的,新一轮的认定有效期自本轮有效期期满的次日起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比对、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