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 2025-03-26 16:22

安徽省民政厅于2025126日至2025227日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安徽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5227日,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2条。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单位(公众)名称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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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qq.com

一、建议删除第二条规定的上下协同原则。

修改理由:规定上下协同原则,没有充分依据,也不必要。

另,因上位法民政部办法规定认定法定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及经过依法授权确定为认定机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过分强调上下协同,不利于体现法定认定机关的法定职责。

未采纳。但经进一步研究后,修改为“上下联动”,即: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上下联动、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理由:

1.规定“上下联动”原则是呼应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出为基层担当的工作理念。

2.学习借鉴山东省等地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的经验做法:各乡镇(街道)对无法独立解决的重大事项、复杂事项或突发事件,均可通过响应平台向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呼叫”,县直有关部门快速响应。(20191027日,央视《新闻联播》以《山东:“乡呼县应”上下联动 创新基层管理体制》为题进行了报道)

2

a……y@qq.com

二、建议删除第三条第三款内容并相应修改第一款内容。

修改理由:

第三条规定将认定机关表述为认定审核确认机关,没有上位法依据,表述不严谨、累赘,且与上位法民政部办法也不协调,不规范,并容易造成职责不清晰、职责重叠,特别是确认一说,明显不符合上位法民政部办法规定,建议删除认定审核确认机关的表述即删除第三条第三款内容。

另外,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机关,亦没有上位法依据,且违反行政法一般规律,并明显违反上位法民政部办法第八条规定所包含的受理工作属县级民政部门法定职责的规定,且通常情况下或者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不存在将行政机关一个行政行为包括受理行为和作出决定行为分割为由两个行政机关去作出。

由此,建议相应删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内容,按照上位法民政部办法规范表述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为便于工作和服务群众,可以考虑作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指导申请人完整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转送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的规定。

可以按照上位法民政部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认定工作依法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以减轻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工作任务。

一、采纳关于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的建议。

二、未采纳关于修改第三条第一款内容的建议。

理由: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2.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参考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52号,2025325日)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5.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号,2025414日)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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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条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好相关工作内容,建议删除。

修改理由: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好相关工作之相关工作,办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十分空泛,且作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依法可诉,赋予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好相关工作,没有上位法依据。

况且,认定机关在认定过程中不排除向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容易造成村居民委员会在认定工作中既作为有关信息的提供者,又作为一定程度的评价者,存在一定身份冲突和错位,因此,不建议作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好相关工作的规定,建议删除该内容。

日常工作中,确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好相关工作的,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掌握,没有必要在办法中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好相关工作

未采纳。

理由: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参考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参考《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黔民发〔202415号,2024125日)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参考《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479号,20241230日)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52号,2025325日)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6.参考《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吉民发〔20258号,2025331日)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号,2025414日)第五条中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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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条规定引用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不应当作为办法(核定人均收入核算范围和核算办法的)依据。

修改理由:操作规程,通常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内部规定,不是外部行政行为依据,即便赋予操作规程具有外部性规范性文件属性,其效力层级也明显低于办法,办法的层级大大高于规程,办法依据层级较低的规程,其法律依据来源不充分,或者说没有依据,建议将引用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从本办法内容中删除。

另外,该操作规程本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其适用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不具有合理性,并明显违反上级分层分类作好社会救助的工作要求,也有违上位法民政部办法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从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区分开来、单列出来的要求。

办法应当制定有别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人均收入的合理的核算范围和核算办法,建议办法作出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区别的具体规定。

未采纳。

理由:

1.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其他类别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有关家庭人均收入核算范围和核算办法的规定,总体上应当与低保制度相关规定精神保持衔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作为安徽省低保工作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关条款可以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参照适用。

2.参考《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430号,20241113日)第六条中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参考《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黔民发〔202415号,2024125日)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参考《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479号,20241230日)第六条中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有关规定执行。

5.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号,2025414日)第七条中的有关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22128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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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七、八、九条相互关联、紧密相连,建议合并为一条(分几款作出规定),办法将其分为几个条款规定,确无必要,并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立法技术质量不高表现。

未采纳。

理由:

参考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2021611日)第四、五、六、九条的体例安排和规定内容,本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各条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宜合并为一条。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2021611日)第四、五、六、九条的体例安排和规定内容进一步研究后,将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调整至第八条,作为第八条的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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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不符合便民原则,也与网络申请的第六条规定形成矛盾和冲突。

采纳。结合工作实际,具体修改为: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或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等;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前款规定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证照或者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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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九条关于授权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其增加相对人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与办法的内容冲突。

修改理由:

第九条关于授权规定,增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显属无效规定,作出这样规定,容易造成行政机关无效行政行为和侵权行为发生。

且依据法律规定,授权人只能对于自己的权利进行授权,对于自己没有的权利,并无权授权,或者说授权无效。

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成员作出授权,并不能将本人之外的赡养义务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作出授权,并无权将本人之外的赡养义务人的财产等授权行政机关查询,该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删除。

另外,既然办法规定的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义务,那么又将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其他成员及法定赡养(扶、抚)人家庭成员囊括其中,内容明显冲突,内容也名不副实。

以及,将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其他成员及法定赡养(扶、抚)人家庭成员作为需要授权查询范围,大大扩大民政部规定的需要授权查询范围,显著增加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其他成员及法定赡养(扶、抚)人家庭成员的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也明显增加行政机关工作,并且也不合理,甚至违反了作为严格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采纳。删除第(一)项中“授权书[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表述,结合工作实际,具体修改为: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或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等;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前款规定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证照或者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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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十条将受理机关确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修改。

修改理由:理由之一,见前述内容。

另外,在没有依法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认定机关情况下,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受理机关,没有法律依据。

未采纳。

理由: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2.参考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参考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2021611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4.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52号,2025325日)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5.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号,2025414日)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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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十一条的确认建议修改(理由同前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确认机关修改为认定机关(理由同前)。另外,建议依法制定本办法的认定程序而非套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理由同前述)。

一、未采纳关于修改第十一条中“确认”表述的意见。

理由:

1.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2.参考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52号,2025325日)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4.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号,2025414日)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采纳关于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确认机关表述的建议。具体修改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三、未采纳关于建议依法制定本办法的认定程序而非套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意见。

理由:

1.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其他类别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有关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的规定,总体上应当与低保制度相关规定精神保持衔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作为安徽省低保工作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关条款可以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参照适用,不存在“套用”问题。

2.参考《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479号,20241230日)中的有关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3.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52号,2025325日)第十条第一款: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按照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4.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号,2025414日)第十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认定基本程序可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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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二条规定作出 《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或者《低收入人口不予批准告知书》,不符合上位法民政部办法第一条规定,明显违反上位法民政部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应当按照上位法民政部办法规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决定,建议修改并相应将第十六条《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修改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决定书

修改理由:应当充分理解上位法民政部办法已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从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单列出来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上位法民政部办法的特别规定,依法规范作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规范认定决定工作。

未采纳。

理由: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关于“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的规定,以及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具有安徽特色的‘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全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的规定,2024516日,省民政厅印发《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2428号),聚焦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一件事”办理,就推动实现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受理、一次承诺授权、一次审核认定、分类实施救助”作出部署安排。其中,统一制定了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低收入人口不予批准告知书等文书的样表格式。

2.根据新华社北京20241230日电关于“我国将在2025年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持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这是记者30日从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的”的报道,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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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议删除第十二条中方案的相关内容。(另,建议将第十六条所引用的日常性工作部署文件放在办法的印发通知中为宜)

修改理由:本办法依据上位法民政部办法,是审查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专门规定、特别规定,意在落实上级关于分层分类作好社会救助和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从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区分开来、单列出来的工作部署,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实质无需在本办法的十二条规定中复述,建议删除十二条中方案相关内容。

并且,办法引用层级低于办法的方案,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办法的依据或者工作依据,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

一、未采纳删除第十二条中方案的相关内容的意见。但经进一步研究后,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审核确认机关应按照《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2428号)等规定进行审核”表述,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进行审核”。

理由:

根据新华社北京20241230日电关于“我国将在2025年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持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这是记者30日从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的”的报道,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工作。

二、采纳关于规范引用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将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具体修改为:

第十二条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或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以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类别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进行审核。对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应当作出《低收入人口不予批准告知书》。

前款规定的针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应刊载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载明本轮认定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承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同时,应当在作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告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本次认定工作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电子化,及时上传至安徽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社会救助电子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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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第二十条的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科学,上级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下级不应当再层层制定规范性文件,避免重复发文、层层发文。

上位法民政部办法所规定的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各省当然应当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但各地市以及区县是否要层层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办法一刀切作出应当规定,实则不妥,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

另外,该条的或者通过制定(修订)统一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明确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明显不符合上位法民政部办法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从低收入人口认定中单列出来的规定和要求,明显违反上位法民政部办法第一条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本意,并且低收入层次多样,情形并不相同,建立统一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立法难度明显加大,繁琐程度明显提高,且不利于分层认定和分类工作,不符合上级作出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部署。

一、采纳关于修改“应当”表述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具体修改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采纳删除“统一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相关表述的修改意见,但未采纳所述的相关修改理由。基于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细化工作的考虑,具体修改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理由:

1.根据新华社北京20241230日电关于“我国将在2025年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持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这是记者30日从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的”的报道,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工作。

2.学习借鉴黑龙江省制定实施统一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的工作经验: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暂行)》(黑民规〔20247号,2024830日)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省户籍的低收入人口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人口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六)其他困难人员。

……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