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册(第五版)——待遇保障之生育保险篇
待遇保障之生育保险篇
一、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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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生育前(含28周以上引产)的产前检查 |
住院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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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含自愿剖宫产) |
助娩产 |
剖宫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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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800元 |
2700元 |
3200元 |
4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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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900元 |
3000元 |
35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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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000元 |
3300元 |
3800元 |
5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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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胎儿支付标准增加800元。 2.产前检查包括自妊娠16周起至分娩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产前检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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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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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计划生育手术 |
结扎术 |
复通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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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 |
16周内流产 |
16周-28周流产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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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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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00元 |
200元 |
600元 |
12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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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50元 |
300元 |
700元 |
1400元 |
1500元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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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
1800元 |
2000元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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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合并症;因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需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根据项目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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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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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报销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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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350元 |
1.支付范围: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2.支付标准:自然分娩支付标准的50%。 3.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且已从城镇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支付原则,按照确定的标准补给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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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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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650元 |
四、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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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类别 |
享受津贴 月数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增发月数 |
合计享受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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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
1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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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
1.5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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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
3 |
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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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 |
3.5 |
2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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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4.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是指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获取生育结算相关信息,核定生育津贴待遇,直接发放到女职工的个人账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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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育保险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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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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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 |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拨付 5.办结 |
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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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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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医疗费 |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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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不超过10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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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3401040270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