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来源:省民政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4-05-23 15:14 【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名工作,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省民政厅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安徽省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