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名工作,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 详情介绍